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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4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T BANGUN SARANA ALLOY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登記資料(應證明所提法定代理人有合法代理該公司之證明)
二、承上,如為外文,應一併提出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