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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63號
聲  請  人  陳金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原本二紙。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國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