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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8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楹公司)之代表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尚為空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第三人「劉美華」有何代表該公司簽發系爭票據之權限,聲請人就該部分應補正事項於3月16日之陳報狀中僅稱第三人劉美華持升楹公司印章與相對人簽訂買賣契約並簽發票據等語,然經查詢升楹公司當時之歷史登記資料,亦無董事資訊可得,聲請人之釋明顯有不足。
    請重新陳明第三人「劉美華」有何代表相對人升楹公司簽發系爭票據之權限?其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主張之相關證據(如升楹公司「當時」之登記事項卡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