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78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楹公司)之代表人於簽發
系爭本票時尚為空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
第三人「劉美華」有何代表該公司簽發系爭票據之權限,聲請人就該部分應補正事項於3月16日之
陳報狀中僅稱第三人劉美華持升楹公司印章與相對人簽訂
買賣契約並簽發票據等語,然
經查詢升楹公司當時之歷史登記資料,亦無董事資訊可得,聲請人之釋明
顯有不足。
請重新陳明第三人「劉美華」有何代表相對人升楹公司簽發系爭票據之權限?其
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主張之相關證據(如升楹公司「當時」之登記事項卡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