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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82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祥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票影本之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1月29日,114年12月29日。聲請人應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