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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941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ARID FARHAN FATHURROHMA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位之發票日記載為民國114年10月30日,然本票影本記載為114年10月10日。聲請人應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