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4221號
聲 請 人 張亞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
具狀陳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係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
乃聲請本票
強制執行之要件,
非有授權書即可
免除聲請人之提示義務,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