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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18號
聲  請  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家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查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家斐業於民國114年11月8日死亡,聲請人應自行查明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代理人蘇家斐死後有無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若有,請提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