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4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振成、許育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育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許育娟系統顯示為「許■娟」,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