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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62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晧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廖晧欽(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廖晧欽系統顯示「晧」該字體與本院查詢不同,致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