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4727號
聲 請 人 袁永定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答苡青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提出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李淑貞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
五、請
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