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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27號
聲  請  人  袁永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答苡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依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提出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李淑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
五、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