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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27號
聲  請  人  袁永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答苡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聲明是否就票面金額4000萬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提出律師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