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5204號
聲 請 人 李榮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答允煦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聲請人於115年3月12日之
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
惟聲請人並無明確註明確切之提示日期,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