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45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菊稼株式会社、許囿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菊稼株式会社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提出足資識別許囿鎧為相對人菊稼株式会社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