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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45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菊稼株式会社、許囿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驗證機構驗證之「菊稼株式会社登記資料」,及提供中譯版本。
二、依據認證資料,敘明何以認為我國國民許囿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即為菊稼株式会社之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