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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57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亞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請求金額。(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票面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23,000,000元,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0元,金額不一致,故有請聲請人陳報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