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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57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張亞青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請求金額。(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票面
所載
金額為新臺幣123,000,000元,
聲請狀
聲請事項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0元,金額不一致,故有請聲請人陳報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