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5782號
聲 請 人 華澄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汶倉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於本院原案〈114年司票字第25558號〉之系爭本票原本,業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移轉於新北地方法院,且該本票原本經新北地方法院發還聲請人,始於115年1月16日寄存於聲請人設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並於115年1月26日發生送達之
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二、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