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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782號
聲  請  人  華澄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友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汶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於本院原案〈114年司票字第25558號〉之系爭本票原本,業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移轉於新北地方法院,且該本票原本經新北地方法院發還聲請人,始於115年1月16日寄存於聲請人設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並於115年1月26日發生送達之
    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二、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