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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793號
聲  請  人  武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德華(原名黃龍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德華(原名黃龍浩)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