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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16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益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温宏富、許新安、邱漢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大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益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民國115年3月23日聲請狀相對人温宏富之身分證字號有誤,請重新提出載有其正確身分證字號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