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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266號
聲  請  人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雅國際有限公司、許譯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