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6266號
聲 請 人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禾雅國際有限公司、許譯隆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