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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23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冠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5年4月9日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記載新臺幣(下同)2,505,610元與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所載金額613,171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重新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
三、查系爭本票之受款人即背書轉讓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2月7日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4年票字第91472號裁定准許,並於95年4月11日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請釋明聲請人復以同一本票向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性?相關證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