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723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冠禮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5年4月9日
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記載新臺幣(下同)2,505,610元與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
所載金額613,171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重新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
三、查
系爭本票之受款人即
背書轉讓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2月7日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4年票字第91472號裁定准許,並於95年4月11日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請釋明聲請人復以同一本票向相對人聲請
本票裁定,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性?相關證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