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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佳惠、陳雅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聲請狀之到期日(本票記載為114年3月31日,然聲請狀記載為114年3月30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