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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470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鴻交通有限公司、李正美、梁育順、謝宗翰、吳芳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芳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