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474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鴻交通有限公司、李正美、梁育順、陳宥龍、李怡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怡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依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顯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