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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539號
聲  請  人  數解人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盧俐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聲請事項一」所記載之本票金額與所附原本不符,倘聲請狀記載有誤,請更正並重新提出系爭本票之正確資訊,並具體敘明「票載金額」與「本件請求金額」;倘本票原本有誤,請提出正確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