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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層次數位空間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系爭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