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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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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68號
聲  請  人  謝正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