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7984號
聲 請 人 王國慶
廖沅庭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雅麟、王光祥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雅麟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
按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發票人之簽名非相對人王文祥,請具狀更正。
四、請
具狀陳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