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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984號
聲  請  人  王國慶  
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廖沅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雅麟、王光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雅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發票人之簽名非相對人王文祥,請具狀更正。
四、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