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8045號
聲 請 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駿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維國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發票日113年5月21日之本票,其正確之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2,355,584元,抑為新臺幣2,196,789元?如為前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已受償之金額?如為後者,請依照下方範例更正請求聲明事項。(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7日
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
所載之受償金額為503,211元,與未受償金額加總
非本票所載之金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範例:相對人於民國_年_月_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____元,其中之新臺幣____元及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二、請依照下方範例更正發票日113年3月29日本票之請求聲明事項。
範例:相對人於民國_年_月_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____元,其中之新臺幣____元及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三、請
具狀陳明系爭本票兩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載114年8月15日向相對人請求付款,又於114年12月22日為提示日,未
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四、請釋明系爭本票兩紙之
違約金請求依據(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如不能提出,請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
五、請提出相對人駿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