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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8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09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宜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民國69年9月16日)之「輔助人吳彥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相對人吳宜芳於113年7月22日法院裁定輔助生效,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