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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8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17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路易租賃有限公司(原名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莊竣哲、倪興呈、黃威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黃威綸請求之依據為何?(查黃威倫僅為另一相對人聖路易租賃有限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並無黃威綸之簽名或用印,故有釋明之必要。如係誤載,應具狀更正相對人或撤回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