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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8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216號
聲  請  人  寰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郁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絲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為「絲品股份有阳妐司 黃禎豐」顯明確,且與本票發票人簽名及用印不符。請重新陳明本件相對人為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