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張亞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請
具狀陳明系爭本票2紙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2紙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8日
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
本票裁定送達
翌日起,未
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