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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8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76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卡博斯租賃有限公司)、李元鈞、陳柏文、朱立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卡博斯租賃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更名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
二、請提出相對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卡博斯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