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核發
本票裁定,查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經桃園市政府民國114年4月7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082043號函
予以命令撤銷,
惟相對人未呈報
清算人,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清算人資料,該裁定於同年1月2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