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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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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核發本票裁定,查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經桃園市政府民國114年4月7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082043號函予以命令撤銷,相對人未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清算人資料,該裁定於同年1月2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