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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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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9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35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頤泰耆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念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發票日民國113年9月4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之本票原本(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8日聲請狀本票影本之到期日模糊無法辨識,故有陳報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