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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9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512號
聲  請  人  富達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伯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5年5月11日聲請狀第一頁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
    100,000元與第二頁附表之請求金額加總新臺幣324,000元不相符,故有具狀更正之必要)。該補正事項業於115年5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更正,該裁定於115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未陳報,請儘速陳報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