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000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守一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選任林助信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
支付命令事件,為
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茲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李政憲已死亡,且無其他代表行使法定代理權,
爰依法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政憲已死亡,其為唯一董事及股東,且其
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
堪認相對人現無可為行使法定代理權之人,為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經本院
依職權徵得林助信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選任林助信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