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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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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相  對  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作物交付請求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工作物交付請求權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建字第343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建上字
  第11號裁判確定,其中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8萬2,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