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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怡禎  
相  對  人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珮維  

相  對  人  施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5,96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45,9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