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方圓百里影視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費思兔文化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 律師函,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郵件回執等件為證。三、 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電訪,相對人僅登記於公司所在地,惟未於該址實際營業,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