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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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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相  對  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皆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已於111年12月15日廢止登記,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現設籍於「臺北○○○○○○○○○」,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是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