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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相  對  人  敦南捷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樂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468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原告即聲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為16,468元(計算式:17,335×9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