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趙翊喬
黃冠荃
楊芷寧律師
徐子騰律師
相 對 人 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
訴字第562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等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5,237元
,聲請人趙翊喬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7元,合計4萬5,354元
。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萬5,35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