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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美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及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如無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他字第175號裁定認兩造均應向本院繳納,故聲請人無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按諸上開說明,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