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亮諺
相 對 人 陳家璽
陳心怡
林文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3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連帶負擔66%,餘由聲請人負擔,
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起訴時
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52萬4,534元,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7,090元;
嗣減縮請求金額為12萬2,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減縮部分視為撤回,此項差額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第一審裁判費應以1,890元計算。次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1,247元(
計算式:1,890元×66%=1,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