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槌山志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嚴立煌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致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
二、
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亦為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故相對人
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死亡,此有除戶謄本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