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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汪怡瑋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劉源森」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建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