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樂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翁宇劭(原名翁億)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命
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
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
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繳納,於民國115年4月13日送達
,
惟聲請人
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