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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樂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恒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宇劭(原名翁億)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
  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繳納,於民國115年4月13日送達
  ,聲請人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