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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歐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緒倫  
相  對  人  張庭豪(即林山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相對人業已遷出國外,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96年6月17日即已出境,並於98年7月8日為遷出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