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曾佑福(即曾進林之
限定繼承人)、易豔芳(即曾進林之限定
繼承人)間供
擔保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628號判決供擔保假扣押,因執行程序已終結,且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聲請人為取回擔保物,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
惟聲請人
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